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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代理词

发布者:姚永奇|时间:2015年11月05日|2251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书宝律师事务所接受山阳县清环工贸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公司的代理人参与诉讼,结合本案的事实及证据,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本案纠纷被告代理律师认为是一起典型的违背市场规则的恶意诉讼案件理由如下:

1、从合同签订的起初商定以及原告的生产设计能力看,原告公司采用改变合同名称,隐瞒设备制造能力欺骗被告公司,合同是否有效法律应该现行判定。代理人认为本案合同无效。被告公司需用购买成套用黄姜生产酒精的整套设备,原告公司具备用玉米生产酒精设备的能力是否具备用黄姜生产酒精设备能力被告不清楚,被告公司向原告询问“强调是购买黄姜生产酒精的成套设备”原告公司保证具备用黄姜生产酒精设备的制造能力,基于对原告公司信誉的信任,被告同意从原告公司购买整套黄姜生产酒精设备。原告公司向被告公司提供固定格式的合同文本,被告公司签合同主要强调“设备必须能用用黄姜生产酒精”,双方签订合同,名为承揽实为成套设备买卖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运输、安装、调试都由原告公司负责,被告公司只负责验收付款,是典型的设备购销合同,不具备承揽合同性质。原告公司具有生产玉米酒精设备的能力,是否有生产用黄姜生产酒精的设备的能力,是本案的关键,请法庭注意。如原告公司有此能力设备不能运转使用,是合同违约。如不具备用黄姜生产酒精设备的能力或资质,原告公司签订此合同明显具有合同欺诈,应该承担合同欺诈的法律后果----即合同无效。本案原告是否具备“用黄姜生产酒精设备的制造能力”是合同是否有效的关键,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原告公司必须向法庭证明其具有签订此合同的能力,如不能证明。根据《证据规则》应该确认原告公司不具备此能力,本案涉及的合同应该依法宣告无效。

2、原告作为设备设计者、制造者、安装着、调试着、质量担保者没有依照合同和法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作为设备制造商,设备只是安装完成,截止现在,整套设备不能使用,被告没有验收,设备成了一堆废铁。原告公司诉称已经安装调试,请问原告公司,安装调试是否有被告公司的验收说明、证明等,设备是否能够运转,如运转是否有“合格证”“说明书”,是否依约给被告公司培训过员工,种种事件、现象说明原告公司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为了逃避责任用“假诉讼”“恶意诉讼”讨得“法律文书”,掩盖其不具备生产“用黄姜生产酒精设备的能力”,遮蔽他公司欺诈原告240万元巨款,近2000万黄姜原料霉烂的事实。《民事证据规则》5条“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合同4规定“设备安装、调试、由乙方完成,设备安装、运转正常后甲方负责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视为交付。”设备从安装好至今不能运转,甲方至今不能验收,依照合同设备至今没有交付,原告方至今没有履行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应该追究其违约责任,并赔偿被告公司经济损失。现原告起诉要质保金,明显同事实有天壤之别,必须驳回。

3、从原告诉讼时机和动机看,被告公司是想借诉讼逃避责任。本案是设备不能运转,被告公司要求原告公司履行基本义务情况下,原告公司在不具备合同能力后,突然提起诉讼,并恶意保全被告公司财产。违背市场规则,毫无“诚信可言”,应该受到法律制裁。

综上所述,原告公司在不具备资质或能力情况下,违背产品基本要求“用黄姜生产酒精设备”给被告制造出“玉米酒精生产设备”存在合同欺诈,合同应为无效。希望法庭,尊重事实和法律确认合同无效,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此 致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代理人:陕西书宝律师事务所

律师姚永奇

2013年10月18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书宝律师事务所接受山阳县清环工贸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公司的代理人参与诉讼,结合本案的事实及证据,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本案纠纷被告代理律师认为是一起典型的违背市场规则的恶意诉讼案件理由如下:

1、从合同签订的起初商定以及原告的生产设计能力看,原告公司采用改变合同名称,隐瞒设备制造能力欺骗被告公司,合同是否有效法律应该现行判定。代理人认为本案合同无效。被告公司需用购买成套用黄姜生产酒精的整套设备,原告公司具备用玉米生产酒精设备的能力是否具备用黄姜生产酒精设备能力被告不清楚,被告公司向原告询问“强调是购买黄姜生产酒精的成套设备”原告公司保证具备用黄姜生产酒精设备的制造能力,基于对原告公司信誉的信任,被告同意从原告公司购买整套黄姜生产酒精设备。原告公司向被告公司提供固定格式的合同文本,被告公司签合同主要强调“设备必须能用用黄姜生产酒精”,双方签订合同,名为承揽实为成套设备买卖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运输、安装、调试都由原告公司负责,被告公司只负责验收付款,是典型的设备购销合同,不具备承揽合同性质。原告公司具有生产玉米酒精设备的能力,是否有生产用黄姜生产酒精的设备的能力,是本案的关键,请法庭注意。如原告公司有此能力设备不能运转使用,是合同违约。如不具备用黄姜生产酒精设备的能力或资质,原告公司签订此合同明显具有合同欺诈,应该承担合同欺诈的法律后果----即合同无效。本案原告是否具备“用黄姜生产酒精设备的制造能力”是合同是否有效的关键,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原告公司必须向法庭证明其具有签订此合同的能力,如不能证明。根据《证据规则》应该确认原告公司不具备此能力,本案涉及的合同应该依法宣告无效。

2、原告作为设备设计者、制造者、安装着、调试着、质量担保者没有依照合同和法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作为设备制造商,设备只是安装完成,截止现在,整套设备不能使用,被告没有验收,设备成了一堆废铁。原告公司诉称已经安装调试,请问原告公司,安装调试是否有被告公司的验收说明、证明等,设备是否能够运转,如运转是否有“合格证”“说明书”,是否依约给被告公司培训过员工,种种事件、现象说明原告公司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为了逃避责任用“假诉讼”“恶意诉讼”讨得“法律文书”,掩盖其不具备生产“用黄姜生产酒精设备的能力”,遮蔽他公司欺诈原告240万元巨款,近2000万黄姜原料霉烂的事实。《民事证据规则》5条“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合同4规定“设备安装、调试、由乙方完成,设备安装、运转正常后甲方负责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视为交付。”设备从安装好至今不能运转,甲方至今不能验收,依照合同设备至今没有交付,原告方至今没有履行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应该追究其违约责任,并赔偿被告公司经济损失。现原告起诉要质保金,明显同事实有天壤之别,必须驳回。

3、从原告诉讼时机和动机看,被告公司是想借诉讼逃避责任。本案是设备不能运转,被告公司要求原告公司履行基本义务情况下,原告公司在不具备合同能力后,突然提起诉讼,并恶意保全被告公司财产。违背市场规则,毫无“诚信可言”,应该受到法律制裁。

综上所述,原告公司在不具备资质或能力情况下,违背产品基本要求“用黄姜生产酒精设备”给被告制造出“玉米酒精生产设备”存在合同欺诈,合同应为无效。希望法庭,尊重事实和法律确认合同无效,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此 致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代理人:陕西书宝律师事务所

律师姚永奇

201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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